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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日中午發現農場黃狗, 右後腳帶著一個東西回來, 細看才知是個捕獸夾, 不知到那處草叢中被夾, 還好捕獸夾的鐵鍊生銹被拉斷回來, 否則有可能餓死在原地,


捕獸夾已生銹, 我不知如何打開, 電話請朋友火速趕來打開, 想為傷口擦藥, 居然沒流血, 應是沒傷到皮肉, 真是萬幸


我農場山區絕無放置捕獸夾, 牠不知跑到那裡被夾的, 另一隻黑狗與牠同出遊, 至今兩天未回, 不知是否被夾困在原地回不來?


有位教授透露台灣山林,保守估計大約有300萬個捕獸夾,提醒上山時,最好穿個登山鞋,小心為要!


在此也要呼籲大家, 不要製造捕獸夾, 不要販賣, 更不要購買放置, 阿彌陀佛!


(補記: 發稿後, 還好小黑當日中午就回來了, 看牠左前腳有傷口並腫起,  應與捕獸夾有關! )


 
 
 

法令參考: 動物保護法 野生動物保育法
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略以:「捕捉動物,非經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使用下列方法:六、獸鋏;未經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,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。土地所有人、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」
查有違反前項法令者,依本法第三十條第1項第8款,未經主管機關許可,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,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
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規定略以:「獵捕野生動物,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:… 六、使用陷阱、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。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、陷阱、獸鋏或其他獵具,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。土地所有人、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、拒絕或妨礙。」
查有違反前條法令者,依本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使用禁止之方式,獵捕、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。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罰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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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文: 李歌 (攝於:福助農場)(本文同步在facebook刊登)] -----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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